為保障公民依法參加審判活動,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確保2023年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的規(guī)定,經縣司法局、縣人民法院、縣公安局專題研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和《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的要求開展選任工作,建立一支素質優(yōu)良的人民陪審員隊伍,保障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不斷提升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
(二)工作原則
一是堅持黨的領導和人大監(jiān)督的原則。
二是堅持依法民主原則。
三是堅持公開公平原則。
四是堅持協同高效原則。
二、協調領導
為加強對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協調領導,成立“劍河縣2023年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協調小組”,其成員為:
組長:彭建鋼(縣司法局黨組書記、局長)
副組長:田應武(縣人民法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
楊旭(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楊鋒(縣司法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成員:龍登斌(縣公安局法制大隊隊長)
閆迎迎(縣依法治縣辦秘書股負責人)
龔衛(wèi)安(縣人民法院政治部工作人員)
龍運明(縣公安局法制大隊指導員)
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司法局,閆迎迎同志負責日常辦公。
三、選任名額和條件
(一)選任名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的規(guī)定,本次選任人民陪審員52名。
(二)選任條件
1.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年滿二十八周歲;
(3)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1)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2)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3)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3.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1)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公職的;
(3)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zhí)業(yè)證書的;
(4)被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的;
(5)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6)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一般不得連任。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不得超過兩次。
四、職責待遇
(一)人民陪審員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與法官共同審理案件,不能擔任審判長。行使國家審判權,參與訴訟執(zhí)行全過程,人民陪審員應當遵守法官履行職責的規(guī)定,保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確保司法公正。
(二)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guī)定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補助。
五、選任工作步驟
(一)發(fā)布公告(8月下旬)。在“劍河縣人民政府網”發(fā)布選任人民陪審員公告,內容包括:選任人民陪審員名額、報名、推薦、審查、任命等選任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對選任事項進行宣傳。
(二)產生候選人(9月中旬)。各司法所會同法庭、派出所及綜治、民政、婦聯等從轄區(qū)內年滿28周歲的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擬任命人民陪審員數5倍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同時,因審判活動需要,通過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的方式產生一定比例的人民陪審員。推薦單位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縣司法局提供被推薦人簡歷、學歷證明等書面材料,并填寫人民陪審員候選人推薦表。
(三)資格審查(10月下旬)。對于隨機抽選的候選人和被推薦及本人申請人民陪審員的公民,由縣司法局會同縣人民法院、縣公安局依照本方案規(guī)定的條件進行資格審查,并向符合條件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告知人民陪審員的權利義務,并征求其對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意見。各司法所、鄉(xiāng)鎮(zhèn)法庭、派出所要配合資格審查工作,確保信息全面、內容準確,及時將審查結果及候選人信息匯總至縣司法局辦公室。
1.縣公安分局負責配合縣司法局,提供本轄區(qū)內年滿28周歲常住居民信息,并對通過隨機抽選、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出的人選是否受過刑事、治安處罰進行審查。
2.縣人民法院負責對通過隨機抽選、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出的人選是否被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是否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及是否屬于連任人民陪審員等事項進行審查。
3.縣司法局負責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工作,對通過隨機抽選、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出的人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六條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規(guī)定情形審查外,還應就其是否被開除公職及是否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zhí)業(yè)證書等相關事項進行審查。
(四)確定擬任命人選(11月下旬)。根據資格審查結果及本次選任的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縣司法局會同縣人民法院從通過資格審查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名單中,以隨機抽選方式明確52人為擬任命人民陪審員。
(五)公示及任命(12月上旬)。縣司法局會同縣人民法院、縣公安局向社會公示擬任命人民陪審員名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后確定的人民陪審員擬任人選,由縣人民法院院長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任命。
(六)社會公告(12月中旬)。人民陪審員任命后,縣人民法院會同縣司法局向社會公告。并將任命決定書面通知人民陪審員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
六、組織培訓
經選任為人民陪審員的,縣人民法院組織崗前培訓。培訓結束后,組織人民陪審員進行集中公開宣誓,并為人民陪審員頒發(fā)《人民陪審員工作證》。
七、選任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到人民陪審員選拔工作對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強化責任意識,明確分工合作,加強工作交流,共同推進人民陪審員選拔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嚴格程序。一是嚴格選任審查,加強對年齡、職業(yè)、違法違紀經歷和品行等審查,避免將不符合選任條件,不適宜人民陪審員工作的人員選入陪審員隊伍。二是嚴格按時間節(jié)點落實好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工作,不走形式,不走過場,把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落到實處。
(三)加強宣傳。縣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要密切協同,形成工作合力。要依托各類宣傳平臺,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全縣人民群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以及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認識增強公民參與司法審判的積極性和自豪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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